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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空压机噪声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无证排噪将遭处罚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提出了推动落实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实施范围方面,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为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工业行业,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通知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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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时限方面,通知规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在实施方式方面,规定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相关内容。另外,通知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

据了解,为推进通知顺利实施,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制定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样本;对未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说明:依据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类、34通用设备制造业、344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指真空设备、压缩机,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类似机械和门的制造):3441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指用以输送各种液体、液固混合体、液气混合体及其增压、循环、真空等用途的设备制造)、3442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指对气体进行压缩,使其压力提高到340kPa以上的压缩机械的制造)

HJ1301—202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附录A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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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要求。

(四)实施方式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工业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并在活页处加盖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公章。

对于纳入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本通知发布后首次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登记表中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应填报完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排污登记的,待排污登记表延续或变更时增加工业噪声管理相关内容。

(五)排污许可证内容

排污单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产噪单元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等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申请填报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督促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严格对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强调排污单位应对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噪声管理人员参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审核,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

(三)组织开展排污登记工作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组织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登记工作,督促排污单位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时,按照排污登记表格式(工业噪声部分)(详见附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内容包括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等。

(四)加强证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

噪音污染防治技术

一般原则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确保厂界达标,并应当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供监测数据等说明材料。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柔性连接、绿化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其规定。

具体技术要求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GB/T50087和HJ2034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a)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b)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c)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d)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e)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F)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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